持过期驾照驾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呢?市民韦某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故,因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韦某一气之下将为其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要承担全部的赔偿,但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决保险公司向韦某支付保险金107455元。
事件:司机驾老板车 外出酿车祸
韦某为爱车在平安财险中山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该险种赔偿限额为173000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5日0时起至2014年1月14日24时止。
2013年2月18日,韦某司机冯某驾驶该投保车辆途经广西藤县藤州镇六车道古立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路边花基,导致车辆和花基等道路交通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韦某及时向交警报案。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损失、施救费及道路交通设施等费用均由开车方负责。平安财险中山支公司亦对韦某车辆进行了查勘。
之后,韦某委托中山市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及明细表。
保险公司:司机驾照过期 拒绝赔偿损失
韦某就各项损失向平安财险公司索赔遭拒,遂于2013年5月13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平安财险中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08823元,合计110823元。
法院另外查明,韦某司机冯某初次领取驾驶证日期为2007年1月22日,驾驶证载明应于2013年1月22日前九十日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冯某在事故发生时未领取新证,之后,其换领了新证,证件有效期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
法院:驾照过期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对于韦某司机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平安财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二、韦某车辆损失金额。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驾驶证的有效期也并非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事实上,在本案中,驾驶证过期与事实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也没有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其次,韦某司机换领的新驾驶证与其原有的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未有中断。
关于焦点二。对于韦某的车辆损失,平安财险中山支公司虽对韦某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
法官释疑:驾照过期和无证驾驶性质不同
最后,法院判决平安财险中山支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韦某支付保险金107455元。被告不服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呢?经办此案的法官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虽然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均属违法行为,但两者的性质不同。此案中驾驶机动车上路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于该种行为的驾驶员,交警将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禁止驾驶员继续行驶。如果是无证驾驶,处罚则要严重得多。
本案中,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未超过一年,事后补领了驾驶证,可见公安机关已经追认其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处在有效期内。故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持证人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