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为司机购买保险不到一年,司机竟意外死在车内。现场勘验、司法鉴定均排除了暴力和自杀致死的可能。“死亡原因无法认定”是否符合保险单规定的“意外因素”?投保人究竟能否得到赔偿金?日前,哈尔滨南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1年2月19日,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雇用的出租车司机吴某投保5万元。2002年2月1日,吴某死在处于发动状态的车内。法医勘验的结论为“排除暴力致死和自杀致死”,并认定吴某死因为猝死。事发后,投保人张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赔付均遭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诉讼期间,市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吴某猝死属疾病性自然死的结论。张某对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省法院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排除暴力致死,吴某是猝死还是其他非暴力致死的原因无法认定。吴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单规定的意外因素。对此,某保险公司辩称,省法院的司法鉴定对吴某的死亡原因沒有定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认为,根据尸检报告和鉴定结论,排除了自杀和暴力致死的原因。对于省法院鉴定中心“司机吴某是猝死还是其他非暴力致死的原因无法认定”的结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的合同条款应对保险人和受益人作出有利解释,该事件应认定为意外事件,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