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事情得从17年前说起。1991年和1997年,吴某的父亲先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儿童保险。约定吴某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按注册证明每年支付约定的教育金,支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为限。年度教育金的金额分别是400元和4000元,两份合共4400元。
保险合同约定考上大学就可以领取教育金,但考上民办大学却遭保险公司拒付。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保险公司的拒付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其先行支付被保险人第一年度教育金4400元。
考上大学拿不到保险金
2007年,吴某参加高考后,又参加了上海一所民办大学的入学考试,最终被该学院录取。不料,当吴某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单约定的教育金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当时设计该险种时,并没有考虑到国家会开放民办高等教育,况且吴某是被该学院无条件录取而并非考取,不符合高考录取流程及保险合同约定,因此拒绝向吴某支付教育金。今年8月,入学快一年的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一年度教育金4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两份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由于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吴某被民办高校无条件录取是否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考取”这一歧义,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吴某于2007年参加了高考,成绩也超过了当年大专的录取分数线,应当认为吴某已经符合了保险合同规定的领取年度教育金的条件。保险公司以吴某考取院校不符合高考录取流程及合同约定为由拒不履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