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出新监管条例让险种经营更规范

2013-07-231次浏览
小新客服
买过车险的人都知道,交强险是一个强制的险种,无论您的保险组合如何自定义,这个险种是肯定有的。在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相信在一次又一次不断的修改中,我国车险市场总能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

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如今已正式施行。

按照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此外,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外资险企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新《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费率有奖有罚

新《条例》中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表示,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方面可以运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辅助手段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对经常肇事的车辆提高保费是国际通行做法,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

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条款费率由原先的政府统一制定,改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车辆风险状况、车主安全驾驶记录等“随车随人”因素自主开发设计个性化的产品,报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新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首先是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据介绍,目前,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市。基于保险产品的商品属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的是商业化运作模式,即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条款费率交由公司制定。

为此,国务院5月1日颁布的新《条例》明确提出“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因子。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意味着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由此,新《条例》亦规定,保监会应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这项业务的总体盈利或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调整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那么,新《条例》正式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将会有何变化?众所周知,自2004年5月1日以来,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对此表示,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新《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较原商业三者险费率会有提高。

保费全国统一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解释说,上述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降低赔付的不确定性,进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

第四项责任限额是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完全无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也就是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受害人负有全部事故责任,那么他将只能获得一个较低额度的保险赔偿。这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兼顾投保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据介绍,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均在强制保险中采用分项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的标准设置不仅关系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保监会近期将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需求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和消费者经济承受能力,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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