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明显外伤,但几天后右眼视力急剧下降,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引起争议。日前,市三中院终审认定应该算工伤,为此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11日,丰都县一家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秦先生,乘坐矿长赖先生驾驶的小车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秦先生头部被撞,因无明显外伤,未到医院检查。9月16日,秦先生右眼视力急剧下降,医院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
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该伤系车祸与视网膜自身组织结构脆弱共同作用的结果。丰都县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但企业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证言能证明秦先生头部被撞,且企业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后至送医期间,秦先生再次受到伤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企业上诉。
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班途中受伤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事故后视网膜脱离的结果与车祸伤害有无关系。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系“车祸与视网膜自身组织结构脆弱共同作用的结果。”意见,而企业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为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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