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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被雷击 保险赔付“工作时间”成焦点

2015-07-10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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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责任保险即为企业为有效降低面对风险的压力采取的一种手段,在面对意外时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而在矿企打工的杜先生就由于遭遇雷电不幸身亡。在和保险公司理赔中,“工作时间”成为评判该事故中意外保险是否可理赔的关键。具体详情如何,新一站保险网和您一起了解。

案例回顾:江西人杜先生于2010年3月到罗源打工谋生。他受雇于罗源县洪洋乡一矿企。入职后,该矿企为包括杜先生在内的21名矿工共同投保了一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额为20万。
同年7月28日傍晚,杜先生等几名矿工在罗源县洪洋乡的一矿区作业时,突遇雷雨。一群人一路小跑至距离作业区约200米处的工棚躲雨。不料,闪电后的一阵响雷正好击中杜先生所站立的铁皮棚之上。虽然事发后,矿企立即将他送至罗源县医院抢救,但因其全身大面积烧伤、感染,最终医治无效死亡。
杜先生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向罗源县某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他们向罗源县法院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的保险金。
是否可理赔“事故”成焦点
庭审过程中,杜先生的家属称:杜先生作为受害人,其生前已投保了《高危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原因也是因其在工作期间避雷所致,应认定为生产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保险金。
罗源某保险公司则辩称: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杜先生避雨时在搬运工作器具,躲雨的铁皮棚也不属于工作场所,所以他被雷击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作期间。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不在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无需予以理赔。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依约理赔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杜先生与罗源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他因工作需要在矿山露天作业,在发生雷阵雨时,因工作场所条件简陋、无防雨设施才到铁皮棚避雨,其遭遇雷击死亡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双方对保险条款中“事故”的范围并未作出限定,应理解为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包括生产事故、意外事故、自然事故在内的所有事故。
并且,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杜先生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保险金20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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