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由修理厂赔偿伤者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0余元,车主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修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4月,刘扬驾驶汽车撞倒了行人张元。交警部门认定刘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汽车登记车主为顺立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5月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欣欣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欣欣公司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事发时,欣欣公司将该车交由修理公司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刘扬系履行公司职务。经法医鉴定:张元四肢瘫(三肢肌力3级以下)评定为一级伤残,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拟为75%。
原告张元要求:刘扬、刘扬所属修理公司、车辆登记车主顺立公司、欣欣公司赔偿370000元。
法院认为:事发时顺立公司已将肇事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欣欣公司,欣欣公司系实际所有人,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欣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刘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系欣欣公司将肇事车辆交由修理公司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刘扬系履行职务,故修理公司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由此造成张元的损失应由修理公司赔偿。欣欣公司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未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应与修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元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49 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因司法鉴定所认定:其四肢瘫评定为一级伤残,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拟为75%,故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应对照此参与度。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