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马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撞倒了车辆右侧的行人,致其当场死亡。保险公司随即将交强险额内的11万元赔偿给了死者家属。
然而时隔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却向法院提出诉讼,向马某追索赔出的11万元垫付款。原来,马某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而且,马某是1951年1月1日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0周岁,按规定已无资格驾驶大型货车。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货车,持有相应驾照并年满60周岁的司机应到有关部门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档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审理,宜兴法院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法院判决马某偿还保险公司赔偿款11万元。
法官点评:
生活中,不少开车人都以为车辆投保后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却忽视了自身驾驶行为的规范性。本案保险公司赔而追讨的事实也在提醒广大驾驶人,保险只能保意外的损失,违法驾驶行为造成的损失最终只能由违法者埋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