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文
案情:
根据某市车改办规定,某市级机关部门有15辆机动车需封存拍卖,2016年2月车改办拟对这批车辆进行拍卖。拍卖前,机关后勤部门整理了相关手续,发现这批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到期日均为2016年7月30日,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人退保申请后,对如何办理退保手续有三种意见。
分歧:
意见1:根据投保人的申请,交强险、商业险均办理退保手续。
意见2:交强险、商业险均不办理退保手续,待拍卖转户后,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将被保险人批改为新的车辆所有人。
意见3:只办理商业险退保手续,不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交强险随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其交强险不退保的理由是:(1)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范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均有相关规定。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依此规定,机动车交强险不得办理退保手续。(2)退一步讲,如机动车交强险办理了退保手续,其后果有可能造成新的车辆所有人未及时办理交强险手续而形成交强险脱挡(脱保),万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将不能及时得到经济赔偿,有违交强险设立的宗旨。(3)交强险所缴保费甚低,不退保对单位的开支也不可能造成很大影响,且机关就是为民服务的,退保后新的车辆所有人若未及时投保肇事后造成的影响也将影响机关形象。(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依此规定,亦不需办理退保手续,只需办理变更手续。其商业险办理退保的理由是:(1)商业险属于自愿保险,投保人介于某种原因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无理由不办理退保手续。(2)机动车拍卖后归新的所有人所有,其车辆用途也将发生变更,有的甚至作为营业车辆使用,车辆的危险程度相应增加,对此,保险公司必须重新核定费率,收取相应的保费。故保险公司应当办理商业险退保手续,将原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到期的保费予以退还,待车辆过户后,由新的车辆所有人办理商业险投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