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货车追尾,肇事车辆副驾驶位一人因惯性飞了出去,碰到车前横梁后着地死亡。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拒。到底死者该不该赔?近日,马尾法院审理此案,法庭上诉讼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
去年11月11日上午8时,在福州马尾区的一段高速公路上,驾驶员王勇因疲劳驾驶,开着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追尾了前方慢车道行驶的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当时,王勇车上副驾驶位里的高虎因巨大惯性从车上飞了出去,坠落中被王勇车前横梁碰撞,最后着地,当场死亡。
事发3天后,高速交警认定王勇负事故主要责任,被追尾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死者高虎不负事故责任。
王勇所开的这辆车在人寿财产保险江苏某中心公司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万元。被追尾的那辆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北某分公司也投保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也是22万元。
高虎的家属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北某分公司同意赔,可人寿财产保险江苏某中心公司不肯赔。这家保险公司的理由是,高虎属于王勇的车上人员,而交强险理赔的对象不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所以高虎不属于交强险理赔指向的“车外第三人”。
双方协商无果,高虎的家属将人寿财产保险江苏某中心公司告上法庭。
马尾法院的法官认为,事故发生时,高虎从驾驶室被抛出,脱离了事故车辆,此时已不属于“车上人员”,此后在坠落过程中又与王勇车发生碰撞并着地死亡,其与车辆碰撞及着地死亡均在王勇车外,已经不是王勇车上的人员。所以,死者高虎属的理赔交强险“车外第三人”情形,保险公司要赔。经办法官解释说,交强险指向的第三人并非是固定不变,由于车辆属于运输工具,车辆的乘坐者不会也不可能永远都是“车上人员”,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乘坐者也会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