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失业保险开始实行市级统筹,失业人员的保障能力提高了。
近日,《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经长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市级统筹所指的统筹地区,包括长春市本级、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
记者从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了解到,原来长春市本级和这四个县市失业保险金都是各自统筹,自收自支。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后,如果一个县市的统筹基金出现缺口,就可用市级统筹调剂金补足,提高失业保险金抗风险能力,充分保障参保者的利益。
从2010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建立调整机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新闻附件
失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保险费缴纳及保险金发放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缴纳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核定,实发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不记载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
职工应缴纳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缴。
申领保险金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满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