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为切实维护“断保”职工的社保权益,烟台出台政策,对于缴纳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职工,允许在今年11月30日前补缴1998年1月后的“中断部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断保”影响退休待遇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职工在职期间,由于换工作、失业等各种原因,某段时间社保出现中断缴费(“断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根据目前我省实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时的养老金高低与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历年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及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因此,职工在职期间如果出现“断保”,退休时养老保险的累积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便会受到影响,如果“断保”时间太长,则会对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造成较大影响。
“断保”接续的具体规定
根据政策规定,此次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范围是:缴纳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职工,但不包括欠费企业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下列办法补缴:
补缴险种只限“养老保险”
此次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一个险种,不能同时补缴医疗、失业等险种。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可补缴全部“断保”期间,但不能早于个人最早缴费时间;也可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补缴部分“断保”年度,但最早不能早于1998年1月。补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补缴基数二选一
在补缴时,职工可以从烟台对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和“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中“二选一”,作为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但对于补缴年度职工存在缴费记录的,以该年原缴费基数为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补缴的缴费比例执行对应年度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收取本金外,还按规定收取利息,但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