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1〕173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4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3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0662元,即我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4元的300%;下限为2408元,即按粤人社函〔2014〕1339号公布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征。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0662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408元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
二、本市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一次性预缴的医疗保险费按我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4元为缴费基数,并按5%年递增率逐年递增。
三、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
缴费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13〕14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现行标准计征。
五、申报时间及办法。各参保单位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各参保单位于每月1至25日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同时按规定申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1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机构申报缴费。
(二)缴费工资变更申报。需变更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应在2015年1月25日前填写《信息变更表》、《月报表》并提供《汕头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或《在职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