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我市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已确定。
2014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388元,月平均工资为4366元。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申报参保职工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4366×300%=13098元)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4366×60%=2620元)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经人社、地税、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困难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201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894元),可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545元)缴费。具体由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等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次月执行。
按照省人社厅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申报缴费,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建统筹缴费费率6%、统账结合缴费费率9%,个体缴费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12元。
已申报银行代扣代缴的个体社保缴费人员未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保险默认按上一社保缴费年度其选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另据了解,为统一全市社保征缴标准,2015年7月、8月份社保缴费基数按市人社局《关于2015年7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六人社秘〔2015〕231号)执行,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按新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时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