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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险六安开始实施民工非常欣慰

2015-11-1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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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切实做好建筑业特别是该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近日市人社局、住建委、安监局、总工会四部门在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范围内,经过沟通联系,会商讨论,制定出台了《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针对建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严格审批制度。发挥住建部门行政监管作用,抓住“一头一尾”,即抓住建筑项目开工、竣工两个重点环节,促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住建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二是灵活参保方式。规定建筑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时既可以选择常规的按单位实际用工人数参保,也可以选择按建设项目整体参保,不强求实名制,为建筑工地灵活用工人员参保开辟了新通道。
三是合理确定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办理参保手续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四是实行建筑企业优先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五是据实确定参保期限。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要参加工伤保险,其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延期的,总承包单位于合同期满前30日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备案。
六是优化流程工伤认定提速。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简化认定手续,缩短认定时间,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比国家法定时间缩短了三分之二,为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到工伤待遇,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打下基础。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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