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十一届第71次常委会会议纪要(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十一届〔2014〕21号)和市政府十二届33次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9号)要求,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最新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相应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我市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征收工作有关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2015社会保障年我市职工参保(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职工)应根据每月应纳税的工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被保险人每月应纳税的工资和工资收入高于2014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4087元)为300%,以12261元作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每月应纳税额、工资收入低于2014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4087元)60%。在基础工资2452美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上述范围内,按个人收入申报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