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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2016年生育保险新政策:事业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0.5%

2016-05-24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我在事业单位上班,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想问一... <p></p>答:应该<br />问:关于山东淄博社保五险一金怎么交交多少的问题 <p></p>答:首次参保根据0.5%来核定费率,根据全部职工的社保...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7 %按月缴纳生育保险...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即个人8%、单位8%...<br />

5月24日讯: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州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经州政府同意,现对全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0.6%调整为0.5%,机关和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用人单位要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政策。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支付。

四、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

各县(市)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在降低缴费费率后,要按照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内容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本通知由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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