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将实施“一元民生保险”方案,由政府投保,为辖区所有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买一份“见义勇为和自然灾害险”,最高可享5.5万元保险赔付。“一元民生保险”花钱不多,效果却不容小视。“政府出资,保险赔付,个体受益”,如此运作模式,确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维。“一元民生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救助模式,起到了“四两拔千金 ”的杠杆作用,其做法值得肯定。
如何激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一度成为公共治理者的心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政府公共行为与市场需求的有机结合,还需要转换治理思路。一方面,政府对于见义勇为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负有兜底责任,比如因见义勇为而受伤,或者因自然灾害而流离失所,政府应当也必须实施救助。另一方面,从道义的角度来说,政府也应当做到“不让每一个人落下”。不过,肩负无限责任的政府在执行时,却又面临着有限的困难。虽然各地为见义勇为出台了一系列的扶助和优惠政策,但很多并没有体现出救急的作用,比如考试加分、选用廉租房优惠等等,都不具有普惠性和常态性,其公平性也值得拷问。实际上,这样的制度设计属于“亡羊补牢”,具有某种不确实性。而“一元民生保险”既有普惠性,又有公平性,更具有事前防范的作用,给每个人释放了明确的信号,使个人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应当作为和如何作为往往是两回事,由于服务对象的数量过多,而公共责任者又具有某种固有惰性,个体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见义勇为者同歹徒作斗争而倒在血泊中,结果却面临“无钱医治”的状况,这个时候应当出面的公共责任者,却迟迟未能及时介入,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但若是有了“见义勇为和自然灾害险”,英雄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无疑具有强大的正能量作用。
更重要的是,政府为个人投“见义勇为和自然灾害险”,相当于将见义勇为和自然灾害的责任进行了“外包”,不但实现了自身职能的调整,让万能的政府从具体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从而做规则的制定者而不是执行者,做政策的监督者而不是实施者,同时也有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对于培育社会自身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这一点来说,“一元民生保险”不仅增强了“见义勇为和自然灾害险”的抵抗风险,实现了政府、个人和保险公司的三赢,更是社会治理思路的调整,以及对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探索。
一方面是主动放权,实现保险的社会化;另一方面是全面担当,使惠民政策更加有效地落实,“一元民生保险”也是一种“见义勇为”。对于这样的做法,不仅应当鼓励和提倡,还应进行扩大化和普及化,使之涵盖到个人更多的权利,比如“失业险”、“伤害险”、“意外险”等等。由此既分担了政府灾后救济救助的责任,又让公众的权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