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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货”保险模式的优势

2015-12-1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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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依然是根据政府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价来决定粮价,给财政造成非常大的压力,为了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开展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并通过衍生品市场来转移赔付风险对此具有积极的意义。
“保险+期货”新模式可以改变原有的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方式和国家补贴方式,是传统价格保险产品的升级,能有效利用期货市场承接、转移和分散农产品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2015年8月24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首单期货机构参与农产品价格保险的签约,标志着“保险+期货”的金融新模式正式起航。

转移产品价格风险

据大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首批保单是由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与相关农业机构签订的价格保险,人保财险按约定的期货价格水平,分别为300吨鸡蛋和1000吨玉米提供价格保险。根据约定,从今年9月1日到明年8月底,如果承保价格低于约定的期货价格,保险公司将进行相应赔付。

与此同时,为转移承保商品价格风险,人保财险与新湖期货签署协议,优先选择新湖期货的子公司为对手方,通过购买复制期权等衍生工具产品,利用期货市场规避过大的价格波动导致的赔付风险。

“传统意义上的农产品价格保险,虽然在降低农户经济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赔付风险。”人保集团风险管理部李华介绍说,在现实操作中,保险公司可能因农产品某一时段价格的剧烈波动而支付大额赔偿款,只有转移市场价格风险,才能多方受益。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农产品期货是较为理想的解决方式。通过将农业生产中的市场价格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可以建立起市场化的长效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李华说。

“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大商所深切感受到由于农产品价格保险的缺失,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潜力一直未能充分发挥。”大商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冯博致表示,目前期货市场与农户之间的对接并不顺畅,单个农户的产量与期货交易动辄10吨的要求不匹配,并且由于农户缺乏专业的期货知识,很难直接利用期货交易规避风险。此外,农户也难以接受动辄数千元的期货保证金,因此单个农户很难在期货市场规避价格风险。

市场研究人士认为,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并通过衍生品市场转移赔付风险,对于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保险+期货”新模式可以改变原有的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方式和国家补贴方式,是传统价格保险产品的升级,能有效利用期货市场承接、转移和分散农产品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不会加剧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凭借其特有的价格发现与套期保值功能,在价格风险管理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人保财险副总裁林智勇表示,将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通过期货市场进行转移和分散,对参保农户和承保公司都有风险缓释的作用。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通过卖出套期保值,回避了保单到期时,市场实际价格低于合约价格所产生的赔付。在具体操作上,当保险标的价格上涨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可以涵盖期货市场合约的成本;价格下跌时,保险公司的赔付便可通过套期保值弥补。”李华告诉《经济日报》记者。

对于保险公司涉足农产品期货是否会加剧市场波动的问题,李华认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主要有两种目的,一种是通过套期保值对冲风险,另一种是投机套利,而保险公司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主要是出于前者。套期保值投资比重的加大,不但不会加剧市场波动,反而会有利于维护整个市场的稳定,还可以提升市场活跃度。

新湖期货公司副董事长李北新表示,刚刚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鼓励“探索开展产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从政策层面对“保险+期货”这一金融创新进行支持。

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负责人表示,“保险+期货”是对传统保险产品的一种变革,需要在制度建设上进行匹配,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无论是在财务安排方面,还是业务流程等方面都要有所突破。下一步,保险公司还将探索将价格保险扩大到多种大宗农产品和农副产品领域,进一步分散投资的风险。

可以说在“保险+期货”的保险模式下,人保财险公司能够充分发挥其在承保、资金运用、理赔等流程上的运作优势,将期货市场资源和销售网点进行有效整合,将制式化和简单易懂的期货价格保险产品提供给农户,从而实现其从保成本到保收益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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