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政策调节措施,在我国海关被划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规定列明予以减免的关税优惠措施。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以及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包括六种货物、物品,如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等。
特定减免是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规定,针对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提供减免关税优惠。
临时减免是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的措施。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我国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救灾物资、三资企业、内资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加工贸易设备等。
总的来说,关税减免的实施旨在促进经济发展、鼓励贸易活动、支持特定行业和地区的发展,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和优惠政策,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贸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