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是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手续。如果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内,还需要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进行办理手续。
办理加工贸易手册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材料。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除了要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相关信息外,还需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委托加工合同、对外合同等相关单证。此外,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也需一并提交。
一旦提交了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并申报设立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如果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经营企业则需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海关才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有特定情形需要提供担保。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涉嫌走私、管理混乱、租赁厂房或设备、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贸易手册延期多次、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涉嫌违规等情况都可能需要提供担保。海关会根据具体情形要求相应的保证金或保函。
然而,有一些情形是不允许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的。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如果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境内生产、进口料件不适宜保税监管、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不符合国家规定等情况,都将被禁止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因此,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时,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实提供必要材料,确保符合法规要求,以顺利完成手续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