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制度下的企业自查与主动披露

2024-07-304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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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企业的“主动披露”制度,是指企业在建立完善内控机制的基础上,按照海关监管要求,通过自我检查,主动向海关报告存在的问题。海关对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实施从宽处理政策,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企业提高合规意识,减少违法风险。那么,企业主动披露究竟有哪些好处呢?

首先,什么是主动披露呢?主动披露是指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报告前海关已经知晓违法线索、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或报告内容失实、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则不适用主动披露制度。

其次,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填写要求。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不同类型的商品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各有差异,如消费品类、机械设备类、电子元器件类、药品食品类、影像书籍类等。企业若需确认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关联性,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以避免漏报或错误填写。

企业主动披露的好处有多方面。首先是处罚轻,海关在处理主动披露的企业时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其次是花钱少,可以减免滞纳金;再者是省资源,减少为配合他人而投入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最重要的是保持企业信用,如果企业减轻或免于处罚,或符合相关认证标准,有机会保住信用等级。

最后,企业在自查中发现漏报或未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运保费等服务贸易项下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及时向海关稽查部门主动披露并填报《主动披露报告》,确保合规经营。若未发现问题,则需在规定时间前提交《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近三年对外支付费用情况、相关费用与进口货物的关联性说明以及口岸申报情况等。

企业要严格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加强自查,主动披露问题,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自身利益,还有助于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和国家贸易安全。企业应深入了解相关法规,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合规经营,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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