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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新规力挺跨境电商 B2B出口迎利好

2020-06-1549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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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在北京、天津、广州等10个地方海关将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为跨境电商市场再次带来重要利好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在北京、天津、广州等10个地方海关将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为跨境电商市场再次带来重要利好。这一消息对即将开幕的“网上广交会”也有积极影响,使其可以第一时间适用新规、享受便利。在我国外贸领域,跨境电商一直是备受瞩目的“闪耀之星”,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其发展依然强劲。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的进出口额增长了34.7%,而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整体水平下降了6.4%。

此前,我国已经出台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措施。但许多企业反映,现有措施主要针对零售进出口,希望新增B2B出口监管方式代码,以实现简化申报和便利通关。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的重要部署。海关总署此次出台的新规,正是对市场需求和政府政策的有力响应。

根据新规,海关将增列两个监管方式代码:“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货物,“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劳帼龄指出,这一举措从原先更多关注进口监管,转向专门监管出口,标志着我国跨境电商领域进出口均取得实质性进展。她表示,新增的两个监管方式代码背后反映出世界对中国跨境电商出口的强劲需求,以及中国外贸的强大活力。

海南保税集团总裁徐平表示,新增两个监管方式代码将大大提升业务效率。他形象地比喻说,有了这一新规,同样的时间、人力投入条件下,业务量可以翻番。即将举办的“云端广交会”也将是一个重要契机。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相关负责人透露,本届广交会将与跨境电商综试区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联合开展线上交易。“通过广交会线上成交的货物可通过新的监管方式通关,享受通关便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跨境电商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相关主体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必须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海关总署明确表示,试点将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海关进行,根据试点情况将及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业内人士认为,海关总署此次跨境电商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发挥其对稳定外贸、保障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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