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所投保险的承保范围。以CIF和CIP方式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即生效。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几乎是每一单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保险,回避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
二、险别选择五要素
在投保时,你总是希望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之间寻找平衡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做出评估,甄别哪种风险最大、最可能发生,并结合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来加以权衡。
多投险种当然安全感会强很多,但保费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出口商投保时,通常要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货物的包装情况;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等;目的地的政治局势。综合考虑所出货物的各种情况非常重要,这样既可节省保费,又能较全面地提高风险保障程度。现在出口业务普遍利润微薄,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增加的趋势,因此在投保时更应仔细权衡。”
三、何时选用一切险
“一切险”是最常用的一个险种。买家开立的信用证也多是要求出口方投保一切险。投保一切险最方便,因为它的责任范围包括了平安险、水渍险和11种一般附加险,投保人不用费心思去考虑选择什么附加险。但是,往往最方便的服务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最大。
是否选择一切险作为主险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毛、棉、麻、丝、绸、服装类和化学纤维类商品,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如粘污、钩损、偷窃、短少、雨淋等,有必要投保一切险。有的货品则确实没有必要投保一切险,像低值、裸装的大宗货物如矿砂、钢材、铸铁制品,主险投保平安险就可以了;另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投保舱面险作为附加险。对于不大可能发生碰损、破碎或容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如铁钉、铁丝、螺丝等小五金类商品,以及旧汽车、旧机床等二手货,可以投保水渍险作为主险。
有的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作为主险可能还不够,还需投保特别附加险。某些含有黄曲霉素的食物,如花生、油菜籽、大米等食品,往往含有这种毒素,会因超过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从而造成损失,那么,在出口这类货物的时候,就应将黄曲霉素险作为特别附加险予以承保。
四、主险与附加险灵活使用
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首先要确认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在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内导致的损失才会被赔偿,故此,附加险的选择要针对易出险因素来加以考虑。例如,玻璃制品、陶瓷类的日用品或工艺品等产品,会因破碎造成损失,投保时可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麻类商品,受潮后会发热、引起霉变、自燃等带来损失,应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热受潮险;石棉瓦(板)、水泥板、大理石等建筑材料类商品,主要损失因破碎导致,应该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目标市场不同,费率亦不同,出口商在核算保险成本时,就不能“一刀切”。
五、防险同样很重要
保险是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工具。虽然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负责理赔,但货主在索赔的过程中费时费力,也是不小的代价,所以,预防风险的意识和在投保的基础上做一些预防措施非常必要。因集装箱的破漏而导致货物受损的案例越来越多,要防止这种风险,一是尽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船公司,他们的硬件设备相对会好一些;二是在装货前要仔细检查空柜,看看有无破漏,柜门口的封条是否完好。还要查看是否有异味,推测前一段装了什么货物。
如果你现在要装的货是食品或药品,而以前装的是气味浓烈的货物甚至是危险性很高的化工品的话,就可能导致串味,甚至使货物根本不能再使用。为了以后办理索赔更方便,提单最好选择船东提单,而不是货代提单。因为船东提单是严格按照装运实际情况出具给发货人的,而货代提单则存在倒签装船日期、提单上船名与实际船名不符这样的情况,这会给将来的索赔取证工作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