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