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欲放宽险资入股期货限制 险企获益良多

2013-07-2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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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监会连续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合格境外投资机构参与期指交易指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多个文件,表示将放宽险资入股期货交易的限制,提高了保险资金的流动性,推进了保险市场的发展进程。

继基金、QFII、信托、证券之后,保险资金也即将被准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我们感觉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管要求,相对于证监会对基金、QFII、信托、证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管要求来说,是要稍微宽松点的。”我们于昨日下午在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采访时,偶遇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正在商讨保险资金下一步如何参与可能会放开的股指期货业务,一位相关人士如是表示。

而大家讨论的蓝本则是刚刚由保监会下发至各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各相关监管部门已经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合格境外投资机构参与期指交易指引》、《信托公司参与期指交易业务指引》、《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多个文件,“不过虽然已有相关文件,但是QFII至今没有一家获批参与交易的,而公募基金业至今也无一家参与期指交易。因而也很难说,保险资金真正参与到投资股指期货会是短时间内发生的事,更何况目前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管规定也未明确。”上述人士称。

根据我们得到的《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应当以独立管理的保险产品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和风险的独立管理”;“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时点及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任何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该账户权益类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该账户权益类资产的投资规模上限”;“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防范强制性平仓风险”。

“如果真要做这个业务,那我们势必要去其他公司挖点人过来。我们目前的投资团队中,要达到保监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人力配备方面,将会有一大笔的花费。”上述人士称。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环节专业人员不少于8名;风险控制环节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清算和核算环节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同时投资交易、风控和清算岗位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士不少于3名,其中应当包括风控专业人员;受托的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不得兼任等要求。与此同时,上述专业人员中,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及相关专业资质;业务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及相关专业资质。

一家大型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表示,尽管要求不少,但从保险资金的配置来看,还是需要考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既改善了资源配置,也能加强风险管理,同时有利于产品创新。在他看来,虽然保险资金的负债特征是期限比较长,但是目前中国股市的波动性比较大,因而对那些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的资金来说,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遇见行情波动,在没有参与股指期货的情况下,要想避免风险,只能采取减少头寸的方式,那么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可以利用套保功能,来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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