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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宾馆猝死 保险公司赔不赔

2012-06-0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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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底,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同意赔偿原告30万元。至此,全国首例航空旅客在宾馆待机死亡,家属主张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保险索赔案审结。

航班延误引出乘客猝死

2009年7月31日,江苏省如皋市的陈虹(化名)在航空售票点购买了两张8月2日晚飞往北京的机票,准备与儿子一起看望在北京工作的丈夫。购票同时,陈虹花20元钱为自己购买了1份意外伤害保险。

2009年8月2日17时,陈虹与15岁的儿子赶到南通市兴东机场,通过安检后等待登机。按照航班时间,母子俩乘坐的飞机应在18时10分起飞,但机场方面通知,由于天气原因航班推迟。

2009年8月3日凌晨1时,机场方面将等了7、8个小时的陈虹母子及其他乘客安排到附近的酒店休息待机。

2009年8月3日晨,陈虹的儿子发现陈虹已经死亡。事后,陈虹的丈夫、父母和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

经南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虹为意外死亡。

陈虹的丈夫认为,根据保单约定,陈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保险时间为8月2日零时到8月8日,妻子的死亡时间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按照保单约定,支付理赔金额40万元。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认为,陈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是从乘客通过安检直到飞机降落走出飞机舱门。陈虹的死亡地点是在机场外的宾馆,不应获得理赔。

陈虹的丈夫、儿子和父母将保险公司诉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索赔保险金额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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