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小姐在怀孕后,公司非法终止其劳动合同。她和公司打了一年官司,不仅最后又回去上班了,还在上班后又把公司告上法庭,讨回了自己之前一年和公司打官司期间的工资。
王小姐是一家房地产信息公司的出纳,2008年她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工作合同,合同到期日是 2013年。2011年1月王小姐怀孕后,向公司请了几天假安胎休息,但此后一直坚持上班,并没有违反公司的各项制度。但是2011年5月,公司突然发出通知,解除和王小姐的工作合同。王小姐认为公司辞退自己的理由不成立,于是到鼓楼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鼓楼法援张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搜集相关资料的工作做得非常顺利,最终在2011年8月,鼓楼区劳动仲裁委判决王小姐所在公司辞退王小姐的理由不成立,撤销该公司解除王小姐工作合同的决定,该公司必须履行和王小姐的工作合同。但是,从2011年5月开始,该公司就禁止王小姐再到公司上班,并停发了王小姐的工资。
2011 年9月,王小姐产下一子,开始休产假,3个月后,王小姐开始要求回原单位上班。但是这个时候,王小姐所在公司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鼓楼区劳动仲裁委撤销对于该公司和王小姐劳动关系的判决。该公司以诉讼未完为理由,拒绝王小姐回单位上班,继续停发其工资。该案件最后一直拖到2012年3月,由于证据不足,该公司主动撤回了对鼓楼仲裁委的诉讼,并同意王小姐回原单位上班。在回到原单位上班之后一个星期,王小姐要求单位支付她从2011年5月到2011年 4月的全部工资,共计24000元(每个月2000元)。但是,原公司以和王小姐当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王小姐无奈再次寻求法律援助,诉讼到鼓楼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年工资。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王小姐的诉讼请求得到鼓楼区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既然劳动仲裁机构撤销了公司解除王小姐合同的决定,那么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一直在履行,而且现在王小姐依然还在原公司上班,又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所以支持王小姐讨回从2011年5月到2012年3月的全部工资,共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