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改〔2008〕1689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阳光人寿〔2008〕9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6亿元人民币,并将公司章程第5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陆千万(660,000,000)元”。
二、同意你公司将公司章程第17条修改为“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6.6亿(陆亿陆千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壹)元。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1)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四亿六千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70%;
(2)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一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15%;
(3)北京易方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一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15%。”
三、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