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社保中心了解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是被正式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是对参保企业的又一项减负举措。
新政策实施以来,我区某染整公司成为第一个受益者。今年6月,该公司员工小刘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十级工伤。11月,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根据新政策规定,该公司只需支付给小刘伤残就业补助金,同等费用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新政策实实在在地为企业用工减轻了负担。
据了解,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获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再按相应的工伤等级标准来计算。其中,五级至十级工伤支付标准分别为30个月、25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2个月。对此,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为记者算了笔账:“以一名五级工伤职工为例,按原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去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54.17元来计算,再以30个月为标准,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部分费用,共计153250.2元,这对于一个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笔相当大的费用。而现在,工伤保险基金将为企业分担工伤医疗补助金部分,为企业减了一半压力。”
据介绍,除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基金支付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将“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也纳入到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分散了参保单位待遇支付压力。
在企业减负的同时,基金支付其实也进一步维护了职工的利益。“如果职工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支付,毕竟金额比较大,很难保证用人单位会全额支付保险待遇,甚至有的企业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职工往往要进行多次协商才可能勉强拿到保险待遇。基金支付就完全避免了这种情况,可以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按标准及时拿到全额保险待遇,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利益。”区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道。
据了解,从11月开始,我区社保中心开始正式受理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已经办理过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待遇支付的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申请办理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一次性支付。需要注意的是,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养老保险或独立工伤保险停保手续,或者在参保期间有中断参保(含中断后补缴)的人员均不能办理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