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市丝织厂职工,工厂规定上午8点钟上班,12点钟下班。2013年8月16日10时,刘某正在车间上班,该丝织厂因线路检修临时停电。刘某所在车间的工人到车间外道路旁树荫下休息,等待来电。天气炎热,刘某和另一名工友支起简易棋盘,开始下象棋。恰在此时,某运输公司给丝织厂运输设备的车辆经过,车架上面一生产设备因捆绑不牢落下,正好砸在正在下棋的刘某的左脚,后刘某被送至医院,经鉴定构成伤残。刘某要求丝织厂承担相应的责任,丝织厂以刘某不属于因公受伤而拒绝承担责任。2013年12月,刘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刘某构成工伤。丝织厂不服,以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工伤认定。
【分歧】
对于刘某在工作休息期间受到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工伤。刘某是在工作休息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娱乐活动而受的伤,且是在工作场所以外,不符合被认定工伤的条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工伤。刘某受伤的地点发生在厂区,受伤的时间是单位规定的上班期间,符合被认定工伤的条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之所以休息是由于工厂停电的客观原因,刘某在车间外与工友下棋是为等候工厂来电后能够继续工作。在此休息期间,并不是能够完全支配时间,而是仍然受到工作纪律一定的约束,属于工作时间。另一方面,刘某受伤地点虽然不在车间内,但是发生在厂区内,属于工作场所内,而刘某在停电休息期间和工友下棋也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的劳动,创造出更高的劳动效率,其在车间外道路旁等候来电的行为也属于因工作原因。综上,劳动者为满足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在从事各种准备工作的备勤时间或处于待命状态的时间内发生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刘某在工作休息期间所受的伤属于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刘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