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人和职员发生工伤及享受的待遇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基本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在全国逐步推开。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部颁规章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仅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加以规范,其法律效力明显偏低。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