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城县郑先生咨询:我的父亲65岁了,在河南一家建筑工地打工,在运送钢筋的过程中,腿部不慎被砸伤,经治疗,现伤情好转,但今后肯定会落下腿部残疾。我们同父亲打工的建筑公司交涉,要求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或按工伤标准予以赔偿。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说,我父亲已经是超过60岁的人了,已超过了退休年龄,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我们想知道,这位法律顾问说的对吗?
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郑先生的父亲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进城务工过程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故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工 伤保险条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未作规定,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各有不同。有的明确规定不予受理,有的明 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有的则是完全没有规定,而江苏地区目前属于法规的空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案件时,目前 可以适用的仅仅是(2007)行他字第6号和(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但这两个答复仅仅是对请示的问题所作出的答复,针对的是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 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