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据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镇江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1.1%、1.4%、1.6%、1.8%、2.0%、2.2%。
二、关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划分
市、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一般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 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关于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和浮动
全市统一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各用人单位实施费率浮动。市、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个浮动周期内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及浮动周期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以上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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