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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保险纳入工伤统筹范围 待遇就高原则

2015-07-3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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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的通知》。该《通知》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符合《条例》规定,但不符合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第二种情形是既符合《条例》规定,又符合《办法》规定的。

近期,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的通知》,该《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实行,全市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据介绍,该《通知》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符合《条例》规定,但不符合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只有残疾抚恤金,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种类繁多,涉及的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如安置假肢、女同志可以申请戴假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用及达到护理依赖程度的生活护理费。

第二种情形是既符合《条例》规定,又符合《办法》规定的。发生工伤事故分头认定,分别由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认定,享受残疾抚恤金的视为已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参保地工伤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明确不重复享受待遇,待遇享受就高不就低。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财政部门不再单独安排资金解决公务员工伤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也不再支付公务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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