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对不能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通知要求,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炭生产、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化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前,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进行审查,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