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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调

2012-02-2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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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保制度的快速发展,社保保费标准也进行了多次调整。石家庄市社保局又做出了一项决定,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将再次上调。

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保局获悉,从7月1日起,省会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将由原来的1000元上调到1174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将由原来的4998元上调到5868元。同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将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免工伤保险费。

月最低缴费基数变为1174元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主要是由于2008年石家庄市职工平均工资有所上涨。据市统计局统计结果显示,石家庄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346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这个统计结果作为今年计算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标准。

因此,自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为1174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为5868元。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工亡的,伤残和工亡待遇应及时按规定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费费率有不同浮动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6月起,2007年至2008年两年内单位工伤保险费支付额低于缴费额20%(含20%)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可下浮一档,即二类企业可下浮到0.8%、三类企业可下浮到1.6%、一类企业0.5%的费率不变。支付额高于缴费额20%的企业,2009年暂不下浮也不上浮。

据悉,费率浮动用人单位不用填报申请表。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条件正常浮动,微机程序中设定后,从6月份开始自动执行,在6月10日以前完成20%费率浮动工作。

此外,经市政府确定为困难的二、三类参保企业和停产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从批准困难企业、特困企业时间至2009年12月,支付额低于缴费额20%(含20%)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下浮20%的基础上再下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5%,三类企业下浮到1%,一类企业费率0.5%不变。支付额高于缴费额20%(含20%)的困难企业,在参保初次核定的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8%,三类企业下浮到1.6%,一类企业费率0.5%不变。停产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可下浮两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5%、三类企业可下浮到1%、一类企业0.5%费率不变。

市区外迁企业免收3个月费用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2009年度向市外搬迁的企业。2009年度内,从搬迁停产之月起,免收3个月的当月应缴额。

相关负责人提醒,困难企业、特困企业必须经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确定,凡没有确定的企业,不得按困难企业、特困企业再次下浮费率。凡困难企业、特困企业需下浮费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搬迁企业减免工伤保险费的,由各县(市)区集中受理报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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