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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下调

2016-06-301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为什么扬州市2015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的通知到现在... <p></p>答:你好,请致电12333垂询。<br />问:2016年扬州四级伤残一次性赔偿标准 <p></p>答: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160;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br />

6月30日讯: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减轻企业负担和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此次调整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总体降低原则,将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0.6%、0.8%、1.0%、1.2%、1.4%、1.6%、1.8%、2.0%。各用人单位按新基准费率缴费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各县(市)参照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费率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综合平均费率将下降0.23个百分点左右,职工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且每年还将随职工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基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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