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或者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应得到必要的补偿;第二,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担,而是应由国家的社会保险相应机构来承担。
2.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要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
3. 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或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交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
4. 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在指定工伤保险制度、发放待遇时,应确定因工和非因工负伤的界限。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病有直接联系,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险水平高,只要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非因工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最重要的工作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
6. 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一般有三种管理模式:第一,职业伤害保险管理独立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第二,基金独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第三,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在社会保险制度之中。
7.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包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知道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指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9. 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性的损失,不列入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10. 工伤争议举证倒置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