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几种?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加抵押、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抵押、质押。
(一)保证加抵押是指保证人在借款人借款期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借款人应将所购(建)的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管理中心、保证人和受委托银行三方须签订合作协议,保证人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中心缴纳保证金。
1、在保证期内,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由保证人向管理中心偿还贷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借款人追偿;
2、因保证人合并、破产等原因造成担保失效,借款人应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涉及担保的责任范围及担保物处置的,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3、借款人应当将住房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如为组合贷款的,房屋价值按贷款组合比例同时向管理中心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设定抵押;
4、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将抵押房产擅自转让、变卖、赠予或再次抵押,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负有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5、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一个月内,抵押人应在原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二) 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是指在借款人取得所购住房产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房屋建设单位三方须签订合作协议,房屋建设单位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中心缴纳保证金。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可向管理中心申请解付保证金。抵押相关事宜参照本条第(一)款3、4、5项的规定办理。
(三)抵押是指借款人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可以用其他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设定抵押。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时应向管理中心出具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抵押值最高不超过抵押住房评估价的70%。抵押相关事宜参照本条第(一)款3、4、5项的规定办理。
(四)质押是指借款人用国债凭证、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设定质押担保,并将票据及止付冻结凭证交管理中心保管。质物票面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管理中心将质物凭证退还借款人。
【南昌住房公积金查询】抵押期内,如发生担保责任范围以外的抵押物毁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借款人应承担毁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