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新建首套商品自住房
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的我市在职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材料:
(1)《许昌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材料》2份;
(2)借款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2份;
(3)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
(4)借款人家庭《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不低于房屋总价30%(90平方米以下20%)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7)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年限:
(1)商品自住房最高贷款限额40万;
(2)最高贷款年限30年;
办理场所:
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二、购买新建二套商品自住房
贷款对象:
(1)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的我市在职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仅限于我市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贷款条件:
借款人家庭实有住房套数以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本次购房地县级以上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和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在本次购房地住房贷款信息为准,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新近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贷款材料:
(1)《许昌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材料》2份;
(2)借款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2份;
(3)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
(4)借款人家庭《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不低于房屋总价50%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7)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年限、利率:
(1)最高贷款限额40万,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2)最高贷款年限30年;
(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办理场所:
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三、购买二手自住房
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的我市在职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材料:
(1)《许昌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材料》2份;
(2)借款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借款人家庭《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首付款收据(银行盖章转账凭证)和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前后)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国有土地使用证》(过记前后)原件和复印件2份(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9)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0)产权交易确认表原件和复印件2份;
(11)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年限、利率:
(1)最高贷款限额40万,且不超过购房价格、契税价格及评估价格中最低价格的60%;
(2)最高贷款年限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
办理场所:
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四、自建自住住房
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的我市在职职工,在我市建造普通自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材料:
(1)《许昌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材料》2份;
(2)借款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2份;
(3)建房合同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家庭《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50%的建房自筹资金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7)宅基地使用证,城建、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年限:
(1)建造自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10万;
(2)最高贷款年限10年;
办理场所:
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五、异地贷款
贷款对象:
职工在省内就业地缴存公积金,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并在我市行政区域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贷款条件:
(1)在河南省内其它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须缴至贷款申请日上一月;
(2)借款人户籍所在地和本次购房地都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3)借款人及配偶须出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无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明》。
贷款材料、额度、期限、利率按我市相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办理场所:
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