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公积金比例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纳
第十三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或者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时,其所欠交的公积金,应当视同欠付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予以优先清偿。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为员工设立公积金个人帐户,员工的公积金帐户终身不变。
第十六条 员工的公积金帐户分设普通、医疗、养老三个专户,管理中心每6个月向员工提供一份清单。
第十七条 单位和员工根据缴费基数分别按25%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公积金,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于发薪之日起1周内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不缴或者少缴。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园区工资协调理事会提出的工资水平指导意见,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作适当调整时,由园区社会事业局提出,征求园区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园区规划区域的单位,应当自员工起薪之月起,按员工原工资总额,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数额的基金,并按本办法换算成相应的比例,计人员工各公积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的5%纳入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员工个人帐户。 在个人帐户中: (一)公积金的4%保留在养老专户中; (二)员工在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公积金的8%保留在医疗专户中;在35周岁到45周岁(包括45周岁)之间,公积金的12%保留在医疗专户中;超过45周岁,公积金的l6%保留在医疗专户中; (三)其余部分保留在普通专户中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额每年结息一次。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利率,按不低于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并参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储蓄利率”作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