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二):经营管理(二)

2014-09-141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国际保险经营的含义答:现代保险经营思想是把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来经营的思想,即按照商品经营的客观经济规律来经营保险商品,而不是把保险经营局限在互助互济方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经营思想的基本特征表现如下: 1.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br />问:为什么要对保险业实行监管答:一、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 保险的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点。 1.负债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后收取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保险公司未来的责任准备金,是其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 2.保障...<br />

  二、经营管理

  (2)自留保费/毛保费> 0 .5。或者保费自留率大于 50%。这可以反映保险企业对分保及转分保的依赖程度。保险管理部门把比值定订在 50%的水平上, 是保证分出业务一旦完全受阻后, 其偿付能力仍然能保持在原标准一半的水平上。当然, 如若分保关系是十分牢固的, 经营受分保的影响就小, 这个比值也可相应定在较低水平上。

  (3)保险准备金/流动资产额 1。这里的流动资产额是指保险企业所持有的非所辖下属单位的股票、 债券、 现金以及再保险净存款。保险准备金则是指除了直接或主要承保人身险业务以外的各险种保费准备金、 赔偿准备金。这个比率是考核保险企业对大量现金赔款所能作出的反映程度。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极强的偶然性、突发性, 要求保险企业即刻提供巨额赔款, 因而保险主管机关要求保险企业不仅在理论上或账面上要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 而且还需具备将这些偿付能力及时转化为现金赔款的适应力。因此,这个比率又可称为保险企业对其保险责任流动性的适应度。

  (4)两年承保盈余累计/投资收益> - 0 .25。这里的投资包括一切资金的运用(包括存款) , 这个比率是要求两年承保亏损的累计额占投资收益的比重不能超过 25% ,即投资收益在弥补了两年累计承保亏损之后, 还需有 75%的剩余,以保证企业继续经营。

  以上这些方式从不同角度分别就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并且成为保险业务管理的客观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 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些规定的宗旨就是要保险公司确保其足够的偿付能力。这里的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自己的意愿, 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和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扩大经营规模或留作备用而不作股份分红的准备金。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 公积金可分为法定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三种。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 10% , 待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时, 可不再提取。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发行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 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收入。任意公积金是公司从经营所得税后利润中自愿提取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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