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讯:《关于调增2016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请示》(池房金管〔2016〕15号)已经市政府审批通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将2015年实发的年度综合考核奖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自2016年1月份执行。各单位应根据2015年职工实发的年度综合考核奖金额,按缴存比例,计算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增金额。
即日起,各单位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增手续。2016年1月至5月份补缴手续于5月底前办理结束,自6月份起按月汇缴到位。
【公积金知识】
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4.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5.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6.已足额交付首付款的购房发票;
7.信用良好,无欠还贷款不良记录的职工。
8.住房买卖交易对象若为直系亲属,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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