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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启动城镇居民医保

2012-05-2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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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自治区将在南北疆各选择一两个地区作为试点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北疆地区初步确定乌鲁木齐地区为试点。从今年开始的3-5年内,自治区将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记者在22日召开的自治区社会保险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原则是“国家补助一点、地方安排一点、个人掏一点。”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将按一定的比例,补助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和经济困难的城镇居民参保。补助范围可能包括低保人员、一定年龄以上的老人、伤残人员、失业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等,具体筹资方案正在制定中。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有关人员介绍说,与现有的职工医保制度相比,城镇居民医保在保障水平、缴费标准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可暂时分人群或区域起步,但一年内必须将所有应当享受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全部覆盖进来;在享受的待遇水平方面,根据各地区财力所能承受的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原则上不设立个人账户。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有关人员解释说,按照现行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在医保基金中,由参保者个人缴纳的部分均进入个人账户,而由雇主或单位缴纳的部分则进入统筹账户。由于个人账户的存在,参保者可以用个人账户的钱在药店甚至超市里消费。这样一来,就等于个人有权随意处置个人账户里的医保资金,医保就没有做到“强制缴费”。因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原则上不再设置个人账户。

据了解,试点地区在2007年底使居民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的30%以上,启动一年内达到50%以上;到2008年底,试点城市参保面力争达到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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