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22日召开的自治区社会保险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原则是“国家补助一点、地方安排一点、个人掏一点。”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将按一定的比例,补助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和经济困难的城镇居民参保。补助范围可能包括低保人员、一定年龄以上的老人、伤残人员、失业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等,具体筹资方案正在制定中。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有关人员介绍说,与现有的职工医保制度相比,城镇居民医保在保障水平、缴费标准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可暂时分人群或区域起步,但一年内必须将所有应当享受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全部覆盖进来;在享受的待遇水平方面,根据各地区财力所能承受的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原则上不设立个人账户。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有关人员解释说,按照现行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在医保基金中,由参保者个人缴纳的部分均进入个人账户,而由雇主或单位缴纳的部分则进入统筹账户。由于个人账户的存在,参保者可以用个人账户的钱在药店甚至超市里消费。这样一来,就等于个人有权随意处置个人账户里的医保资金,医保就没有做到“强制缴费”。因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原则上不再设置个人账户。
据了解,试点地区在2007年底使居民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的30%以上,启动一年内达到50%以上;到2008年底,试点城市参保面力争达到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