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该办法在原政策基础上,修改了部分条款,重新界定了被征地农民范围,调高了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
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均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录用选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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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在相应的档次范围内,个人缴纳越多,政府补贴越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统筹资金来源于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土地补偿费的2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其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自缴资金和补贴资金两部分组成,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或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从被征地农民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并按10年期限分月作为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
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个人缴纳数额标准分四个档次发放养老金,平均每档每人每月比过去增加70元以上。四档分别为:未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每人每月养老金180元;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养老金220元;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养老金260元;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养老金300元。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