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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个人医保账户扩大使用范围

2015-11-10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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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活个人账户资金,鼓励参保人员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真正使用于健康保障上,近日人社局根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人账户的使用费用将扩大到四种范围。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按照通知,即日起,九江市再次扩大个人医保账户使用范围。

据介绍,以前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资金,一直以来局限于支付药店购药和门诊医疗费用,造成了一些参保人员想急于把个人账户资金用出去,进而违规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为激活个人账户资金,鼓励参保人员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真正使用于健康保障上,市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了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按照《通知》规定,个人账户的使用费用扩大到四种范围。

支付门诊医疗费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余额刷卡记账结算,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直接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记账支付(不再先由个人账户余额冲抵),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以外的部分可由个人账户余额冲抵,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支付住院医疗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时的住院起付线费用,以及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余额冲抵,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余额刷卡记账结算,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同时,对异地安置个人账户管理也进行了明确。参保人员在异地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安置或常驻外地异地就医手续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当年度的个人账户于12月31日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到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至本人;无用人单位的一次性划拨到个人银行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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