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座城市的现代化进程中,外来务工人员的身影常常出现在城市建设的一线。他们为城市的发展默默地贡献自己的力量,而自身的权益却容易被忽视。近年来,各地政府也在不断完善,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待遇。在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陆续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居住、社会保障等多方面保障。例如,自2013年6月1日起,浙江宁波大幅提高外来人员医保待遇。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门诊就医购药
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人员,其医保个人账户的月划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2013年度水平为每月38.2元,从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一次性预划入11个月,计420.2元。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门诊就医购药。2014年4月底,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未用完的,可以转为历年个人账户资金。
历年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用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即可用于抵扣住院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费用,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中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乙类药、乙类服务项目和转外就医的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部分自费药、自费医疗服务项目个人支付费用等,还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使用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疫苗、乙肝疫苗的费用,以及本人按月缴纳的1%医疗保险费的年底结转,具体采用先缴费,次年再从历年账户余额中转出的办法。
此外,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人员,可以用个人账户资金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如果历年账户资金有余额,个人承担部分可用历年账户资金抵扣;还可以到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每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需要提醒的是,在医院就医或药店购药时,应出示本人的《医保证历本》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回老家看病
本地无亲属的外来务工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申请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委托的经办人应持医保证历本、本人申请报告(需经用人单位证明原籍地所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和住院治疗意见等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确定原籍地一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作为本人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在我市统筹地区就医同等待遇,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的医保卡(社保卡)结算功能同时冻结。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在原籍地医院的医疗费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