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有公司为职工购买家财险,却没有依法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于2006年11月、12月在账目中有“支付家财险”51.5万,这一点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经询问,原来是由于公司经济效益较好,为了回报公司员工,提高员工福利,根据员工在企业服务年限不同,为员工购买了的家庭财产保险,原以为是从福利费中支付,不属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公司一直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后,稽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核对保险公司合同中每名员工投保的金额,分别计算各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查补了未缴税款。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只有企事业单位和员工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对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以及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金如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