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需不需要缴个税?这个问题因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回答网友提问时的表述引发了社会各界争议。
“保险费”不是“保险金”“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近日,有网民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进行提问。纳税服务司对此回复称,“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病保险需要纳税,简直是骇人听闻!”不少网民表示对于这样的规定“不可理解”。而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现,“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而当前业界所谓“保险金”的概念基本等同于“保险赔款”,也就是说不管是普通商业保险,还是大病医疗保险,“保险金”都应该是免税的。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同样是,“保险赔偿款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何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大相径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朱俊生表示,“网民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表述很可能混淆了‘保险费’与‘保险金’的概念。前面网友提出的问题是‘个人需缴纳的’,按这个理解应该是‘保险费’的概念,而不是‘保险金’。”
专家建议商业险保费适度税前扣除
朱俊生表示,如果网民提出的“大病医疗保险”概念是指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推行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的表述,大病保险费由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基金划出,个人并不需要缴费,根本谈不上税前扣除的问题;如果该网民提出的“大病保险”是指一般的商业大病保险,那么所缴纳的“保险费”是不被税前扣除的。
“但不管是大病保险,还是普通的商业保险,都是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部分,都是为了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所以即使是商业的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也应该给予一定的税前免除额。至于具体的减免额度,还需要业界进一步研究。”朱俊生认为,如果在居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就可以通过税收杠杆鼓励人们更多购买市场化的保险,能更多弥补社会保险保障的不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医疗保障的能力。但不能全部减免,否则一些高收入人群可能通过购买大量保险进行避税,有损收入分配的公平。